贵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严格执行最

各县(市、区)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、各有关单位:

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《关于调整全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》(桂政发[]1号)规定,我市市本级(含三区)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由每月元调整到元,每小时工资由14元调整到15.3元;桂平市最低工资标准由每月元调整到元,每小时工资由12.5元调整到14元;平南县最低工资标准由每月元调整到元,每小时工资由12.5元调整到14元,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年3月1日起执行。

各县(市、区)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及时做好宣传和监督检查,各用人单位要严格执行最低工资标准。

贵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

年2月10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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